最近,省高院有个诉讼,是关于类似婚姻。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通过约会网站相识,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。被告购买了一辆旅行拖车,大部分时候是住在拖车里。双方在购买一处房产时, 协商同意将原告成为受益共同所有人,因为她同意支付抵押贷款并进行装修,被告以每月 1,500 美元的价格将房屋的顶楼两层出租给原告。这个金额接近每月的抵押贷款还款额。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,双方从甜蜜的恋人关系逐渐恶化,到最后分手。
被告的律师,使审判集中关注一个关键的问题:“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《家庭法》下的类似婚姻关系。” 判定两人是否是类似婚姻关系,需要决定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如下:
a) 双方是否住在一起?
b) 双方是否已连续共同生活至少两年?
c) 这种关系像婚姻一样吗?
类似婚姻关系的指标可能包括:
(1)共同住所;
(2)性行为和个人行为;
(3)服务;
(4)社交活动;
(5)经济支持和子女;
(6)社会对夫妻的看法
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诉讼,理由是双方未连续共同生活两年,也不构成类似婚姻关系。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。
由这个案件可以看出,虽然双方交往近三年,法律对于是否以类似婚姻居住在一起有很清晰的界定,不是所有亲密爱人都可以判定是类似婚姻关系。
版权归Vansky所有,转载请标注链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