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初一个税务案例涉及一名纳税人,他在免税储蓄账户(TFSA)中超额供款。CRA已拒绝免除他在2021年超额供款而产生的罚款,于是这位纳税人向联邦法院申请对CRA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核。
根据《所得税法》,如果超额供款是因合理错误造成,并且立即采取行动撤出超额供款,CRA可酌情免除或取消罚款。
2021年7月20日,CRA向该纳税人发布了2020税年的免税储蓄账户(TFSA)评估通知(NOA),告知他在2020年10月、11月和12月超额供款。罚款按每月超额供款金额的1%计算。
CRA还告知纳税人,为了减少未来的罚款,他应立即从TFSA中提取所有超额金额。此外,CRA警告纳税人,由于他在2020年的超额供款,还超过了2021年的TFSA供款额度,因此他在2021年的“供款额度是负的”。
2022年7月26日,CRA向纳税人发出了第二份TFSA评估通知(NOA),这次是针对2021税年。2021年的NOA显示,该纳税人并未撤回在2020年首次通知的超额供款,反而在2021年向TFSA账户增加了“显著的额外供款”。因此,罚款被评估为高达57,623元。
2022年9月底,纳税人收到CRA的催款通知,随后登录其CRA在线账户,才意识到应付款项。事实证明,他直到2022年9月29日才看到最初的2020年NOA。他表示未收到信件或电子邮件,暗示CRA的电子邮件通知可能被路由到垃圾邮件文件夹中。他还表示,他并不知晓TFSA有供款限额,而且“无法提取超额供款,因为他已损失了那些资金”。
CRA以多项理由拒绝了纳税人取消罚款的请求。
首先,纳税人在2020年NOA发布后继续向TFSA供款。其次,纳税人表示其CRA通信的首选递送方式为电子邮件,且电子邮件通知确实发送到了其提供的邮箱地址,且符合电子递送的通知不会打印并邮寄。最后,CRA官员承认该纳税人因资金损失而无法从特定的TFSA账户中提取超额供款,但CRA的记录显示该纳税人仍有其他活跃的TFSA账户,可以从中提取超额供款。
因此,CRA官员拒绝了该纳税人请求减免的申请。
不久之后,纳税人再次致函CRA,要求取消或免除评估的税款,重申他的超额供款是“错误,并且他并不知道供款限额”。
CRA再次拒绝了纳税人的第二次请求。第二位审核官员承认超额供款并非故意,但认为这并非合理错误,指出在自我申报的税收系统中,纳税人有责任保持记录、审核报表,并在必要时寻求信息。
纳税人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,请求法官判断CRA拒绝取消罚款的决定是否“合理”。
法庭陈述中,纳税人重申他并不知晓TFSA供款限额,并表示自己是投资新手,且其TFSA现在余额为零。他承认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超额供款,但认为他的“误解及情况应予以减免”。
法官对纳税人的处境表示同情,但认为纳税人未能证明CRA的决定不合理。
CRA官员的结论是,纳税人的TFSA超额供款虽非故意,但并非合理错误。此外,纳税人其他活跃的TFSA账户中有可用资金并未被提取。
法官写道:“纳税人直到2022年9月才得知2020税年的超额供款事实,这并不构成公平问题。纳税人并不否认CRA通过其选定的电子通知方式向他发送了2020和2021年的NOA。他选择了电子通知,因此不能称通知不足,尤其是他承认自己没有定期查看账户。”
为避免此类问题,税务律师建议所有纳税人设置每月自动提醒,定期检查所有账户的CRA电子邮件,包括个人所得税、GST/HST、公司税等,以确保不会错过任何需要处理的重要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