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石华裔妻子接连7刀捅向风流丈夫 罪成
一名华裔妇人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而妒火中烧,乘长子压着丈夫,持刀狂插丈夫双腿,日前遭卑诗最高法院裁定严重伤人罪名成立。妇人在庭上辩称案发时房间太黑,没留意自己手持利刀。受伤的丈夫在庭上承认,曾多次外遇,但每遭被告发现,该些关系便会告终。
本案的被告原本包括51岁的陈广英(Guang Ying Chen,译音)及其许姓长子,但检控官在审讯期间决定撤销对其子的起诉,并获主审法官范奥斯登(DeWitt-van Oosten)接纳。
案件在2015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发生,被告在其位于白石的住所内,向52岁的丈夫许春龙(Chun Long Xu,译音)施袭,造成他左腿两刀伤及右腿五刀伤。在7处刀伤中,最严重的是在右脚踝骨对上的7厘米刀伤,深度达皮下骨头的组织;另一严重刀伤则在右脚踝前方,并导致事主的脚趾无法活动,需要接受手术修补肌腱。
案情指,两人在1987年于中国结婚,2013年成为本国永久居民,除长子外,案发时幼子9岁。两人已在今年年初离婚。
法庭先后传召负责本案的警员、被告及受害人上庭作供。案情指,案发前一个月,被告接获父亲过世的消息,返回中国奔丧,许春龙当时亦身处中国,但他在5月4日返回加国。据接机的长子表示,当他返加时,一名姓丁(Ding,译音)的女子与他同行。
许春龙在庭上作供称,他是在上海机场遇见丁女士,并乘坐同一航班。他否认在5月4日之前已与丁女士交往,但承认之前曾与丁女士的姐姐有情感纠缠。
返中国奔父丧 夫邀女友家中住
许春龙邀请丁女士租住其大屋内的其中一个套房,丁答应于是随同许回家。至案发前的一天,丁与许春龙及其幼子均住在同一房屋。被告陈广英5月中仍身处中国,但从幼子口中得知丁女士入住其住所,感到非常生气。她在庭上指,丧父加上怀疑丈夫与丁女发生婚外情,令她寝食难安,于是曾主动接触丁女,要求她搬走。
至5月23日,丁女向许春龙表示要离开其大屋,因为她收到被告的电话,指她的出现会破坏其家庭。许春龙于是为丁女寻找临时居处,最后代她付款租住附近的酒店。
陈广英与长子亦在同日返回温哥华。当她进入住所时,许与幼子在洗澡,陈广英向幼子查问许春龙的手机密码后查看内容。
陈广英作供说,她发现多张丁女士与许及幼子在沙滩玩耍的合照,"就像拍电视剧那样",并发现两人在短讯中以"丈夫"、"亲爱的"来称呼对方,她认为这证明丈夫与丁女有染。
陈广英随后往丁女入住的酒店,要求与她当面对质,其幼子并带她到丁女的房门外,但丁女拒绝见面。被告愤怒痛哭后返回住所。
怒火中烧剪破"脏"衣鞋被枕
抵家后,陈再次因为看到丁女士穿过的鞋、衣服及使用过的床单、枕头,她自言当时"怒火中烧"、"觉得那些物品是脏的",于是拿起剪刀将它们剪破。长子见状,夺下剪刀,让她坐下。
不久后,许春龙与长子疑发生口角继而动武,许被推到床上,长子则压在其身上,令他无法移动,此时手持7吋长刀的陈广英,在床脚用手紧捉着许的双脚,并以刀多次插向其双腿,直至许大叫:"你不如把我杀掉!"她才放手,并持刀进入浴室,拿毛巾试图为许止血。
陈广英辩称,她当时没有看到自己手上拿着利刀,因为房间没开灯,直至走进浴室才看到手上有刀。
主审法官范奥斯登在判词中指,被告的供词并不可信,而且刻意避谈过程中部分细节。
法官指,严重伤人罪是一项不需要犯罪意图的罪名,裁定被告是否有罪,取决于被告是否有在事主不情愿的情况下伤害事主。检控官亦不需要证明被告是否有伤人的意图。
法官指,虽然被告声称自己不知道手上持有利刀,只坚持自己并非有意伤害许。她亦从没否认自己是持刀者,而在事件中,事主的确受到严重伤害。
法官指,虽然许春龙在作供时多次刻意说一些对被告的负面评语,例如指对方在婚姻中喜欢操控别人、查阅手机侵犯个人私隐;但整体而言,其供词仍属可信。
法官认为,陈广英在听到许春龙与长子争执时,心中怒火仍然未熄,同时认为她用刀伤害许春龙的事件,与案发前她剪破床单枕头的行动一致,故裁定被告严重伤人罪名成立。
7年前